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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睿洲精密机械厂与昌某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上海睿洲精密机械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投资人:付华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雷,上海源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昌某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卞吉虎。
  原告上海睿洲精密机械厂诉被告昌某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睿洲精密机械厂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昌某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87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昌某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877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明浩

书记员:黄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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