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睿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蔡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飞,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竑宏模型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高渠,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睿沧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竑宏模型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睿沧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睿沧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6元,减半收取计1,743元,由原告上海睿沧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红华
书记员:邹瑞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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