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睿朋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郭明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达巍,男。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逸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康,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骏,上海市达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睿朋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逸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被告上海逸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提起反诉,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逸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按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黄 莺
书记员:黄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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