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睿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宝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陆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慧斌,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境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蒋美凤,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上海睿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境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美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8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睿帝公司申请再审称,睿帝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上海确添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确添公司)转账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9000元系支付境美公司的涉案房屋租金和押金款,原审判决未认定该事实是错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境美公司因睿帝公司欠付房屋租金而向睿帝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睿帝公司主张其于2016年4月11日向确添公司转账的99000元系支付境美公司的房屋租金,其中69000元系房屋租金,30000元系押金,但睿帝公司主张其支付的69000的租金金额与应当支付的租金69678.5元的金额并不符,且睿帝公司提供的银行业务回单亦未注明该笔款项系租金。另外,一审法院至公安机关调取睿帝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向公安机关报警的相关询问笔录,其中,睿帝公司自认其拖欠境美公司半年的租金,之后亦未支付过租金。境美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证明,睿帝公司向确添公司转账上述99000元后,确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睿帝公司法定代表人转账140000元。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各自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中的诉辩意见,在综合审查判断各项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基础上,认定睿帝公司主张其向确添公司汇款的99000元系租赁押金的主张不成立,应属合理,本院予以认同。鉴于睿帝公司欠付租金的行为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境美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睿帝公司申请再审所提异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睿帝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睿帝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吴俊海
书记员:周宏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