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东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高阳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龚建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海刚,上海市申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吉建平。
  原告上海东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793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9,1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查封申请,于法有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9,192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胡铁红

书记员:陈燕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