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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真新吸塑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真新吸塑厂,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曾洪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游健阳,男,35岁,出生年月不详,住台湾省桃园市贵山区光峰路龙田三巷23号。
  原告上海真新吸塑厂与被告游健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上海真新吸塑厂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真新吸塑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燕枫

书记员:张  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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