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曾洪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游健阳,男,
原告上海真新吸塑厂与被告游健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上海真新吸塑厂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
准许原告上海真新吸塑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
审判员:刘燕枫
书记员:张 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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