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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看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恒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看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恒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剑。
  原告上海看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恒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看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看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763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881元,保全费人民币2,270元(原告预付),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蓓雯

书记员:张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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