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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盾雷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盾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虞昌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刚,上海淳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徐许红。
  第三人:潘正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巨屿镇三五新村。
  原告上海盾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第三人潘正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盾雷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盾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屈年春

书记员:郁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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