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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益金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卧龙电气(济南)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益金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洪庆鑫,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上海益金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雨,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卧龙电气(济南)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原告上海益金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卧龙电气(济南)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益金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096.70元,减半收取计9548.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钱继强

书记员:浦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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