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益金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洪庆鑫,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上海益金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雨,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卧龙电气(济南)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原告上海益金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卧龙电气(济南)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益金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096.70元,减半收取计9548.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钱继强
书记员:浦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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