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益某气雾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雄盛建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益某气雾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何为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卫平,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雄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林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建明。
第三人: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汇中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秋弟,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益某气雾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雄盛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人民政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本案与他案处理结果有关而中止审理。原告以此为由,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益某气雾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蕾

书记员: 朱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