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益某气雾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何为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卫平,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雄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林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建明。
第三人: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汇中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秋弟,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益某气雾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雄盛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人民政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本案与他案处理结果有关而中止审理。原告以此为由,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益某气雾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蕾
书记员: 朱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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