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盈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何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兰,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锋,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龙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丁超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延根,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浩,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盈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龙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本案于2018年8月21日中止审理。原告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盈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99.20元,减半收取计1,949.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潘志毅
书记员:顾雯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