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盈宝长途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贺蒙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平,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盈宝长途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盈宝长途客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盈宝长途客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2.50元,减半收取计821.25元,由原告上海盈宝长途客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许根华
书记员:顾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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