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洪顺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毅、孙立翀,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锐利皮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
法定代表人:林乃兴。
上列当事人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皮某某乐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858元,合计诉讼费883元,由原告上海皮某某乐某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红军
书记员:顾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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