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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皮某某乐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与湖南锐利皮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皮某某乐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洪顺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毅、孙立翀,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锐利皮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
  法定代表人:林乃兴。
  上列当事人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皮某某乐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858元,合计诉讼费883元,由原告上海皮某某乐某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红军

书记员:顾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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