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皆佳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印丽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祥,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苗,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魅诗提娅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泽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其峰。
原告上海皆佳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魅诗提娅美容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皆佳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闻 怡
书记员:于婷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