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百富勤空调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洪卫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锦春,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瑾,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德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建明。
原告上海百富勤空调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德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3月4日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百富勤空调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胡梅芳
书记员:张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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