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笃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萍,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辉静,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陈双幸
书记员:苏东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