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登冠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华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东华,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炫,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
原告上海登冠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登冠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登冠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胡 莎
书记员:王沈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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