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畅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高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枭,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柏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周启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强,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里,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畅影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柏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张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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