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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昶驰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申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余雪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韶峰,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昶驰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徐建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捷,上海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瑾瑜,上海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申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昶驰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现原告上海申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申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68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343.50元,由原告上海申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兆富

书记员:徐晔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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