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申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虹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芝,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豪,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全通金融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林振雄。
上列当事人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申某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全通金融谷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金兰路XXX弄XXX-XXX号、XXX-XXX号、10_11号的房屋,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全通金融谷集团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金兰路XXX弄XXX-XXX号、XXX-XXX号、10_11号价值2,220,762元的房屋。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岳 华
书记员:张 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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