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申新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傅承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狄民,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夏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赖夏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申新玩具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上海夏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申新玩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申新玩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申新玩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7.5元,由原告上海申新玩具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杨利民
书记员:鲍仲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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