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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某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鑫昂实业有限公司、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申某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正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君,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鑫昂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贺耀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民,上海悦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申某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某、上海鑫昂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申某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申某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12元,减半收取计14,056元,由原告上海申某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丽伟

书记员:彭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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