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申兴实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宋海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歆文,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泽梦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魏明俤。
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纪王营业厅,营业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李岳文。
第三人:上海联华超市发展有限公司纪高路店,营业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吴冰心。
原告上海申兴实业公司与被告上海泽梦园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纪王营业厅、上海联华超市发展有限公司纪高路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申兴实业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申兴实业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申兴实业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申兴实业公司负担。
审判员:邓红霞
书记员:林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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