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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兴实业公司与上海泽梦园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申兴实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宋海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歆文,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泽梦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魏明俤。
  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纪王营业厅,营业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李岳文。
  第三人:上海联华超市发展有限公司纪高路店,营业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吴冰心。
  原告上海申兴实业公司与被告上海泽梦园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纪王营业厅、上海联华超市发展有限公司纪高路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申兴实业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申兴实业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申兴实业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申兴实业公司负担。
  

审判员:邓红霞

书记员:林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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