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申某燃烧炉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夏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元彬,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湖市殡葬管理所,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
法定代表人:夏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申某燃烧炉有限公司诉被告洪湖市殡葬管理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申某燃烧炉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申某燃烧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施秀文
书记员:陈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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