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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甜日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卓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甜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施惠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龙,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洧麟,男。
  被告:上海卓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彭洪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蔚曜,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欧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LUDOVICFREDERICPIERRFHOLINIE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珊,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甜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甜日公司)与被告上海卓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某某公司)、第三人欧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甜日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甜日实业有限公司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甜日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甜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  琦

书记员:曹  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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