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甜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施惠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龙,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洧麟,男。
被告:上海卓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彭洪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蔚曜,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欧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LUDOVICFREDERICPIERRFHOLINIE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珊,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甜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甜日公司)与被告上海卓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某某公司)、第三人欧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甜日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甜日实业有限公司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甜日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甜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 琦
书记员:曹 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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