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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甑润五金建材经营部与上海景某(集团)有限公司、曹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甑润五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欧阳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曹兵,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志明,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景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肖信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杭生,男。
  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被告:姚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某,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闸北区。
  原告上海甑润五金建材经营部诉被告上海景某(集团)有限公司、曹某某、姚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景某(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上海甑润五金建材经营部借款本金700万元、利息100万元,合计800万元,应从2019年12月起至2023年3月止,分40个月在每月10日前各支付20万元(还款顺序为先息后本);
  二、若被告上海景某(集团)有限公司任意一期逾期付款,原告上海甑润五金建材经营部有权就全部未履行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上海景某(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曹某某、姚婷对被告上海景某(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900元,由被告上海景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奚利强

书记员:张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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