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瑾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立峰。
被告:肖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萍乡市。
第三人:法兴华宝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一二八纪念路XXX号万达广场2号楼1701室。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原告上海瑾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胡鹤飞
书记员:陆凤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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