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瑞虹新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刘梦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兢,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夏冰,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斯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严正皓。
被告:上海楼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严正皓。
原告上海瑞虹新城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斯某餐饮有限公司、上海楼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8月09日立案。原告上海瑞虹新城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的理由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瑞虹新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20.43元,减半收取9,910.22元,由原告上海瑞虹新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赖维娜
书记员:周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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