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瑞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兴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亚红,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瑞曼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原告上海瑞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瑞曼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瑞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瑞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5.70元,减半收取计1,307.85元,财产保全费用1,098.90元,合计2,40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潘志毅
书记员:周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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