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瑞立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蔡以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华、杨光夏,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江山市。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朱琴红
书记员:周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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