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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瑞立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瑞立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蔡以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华、杨光夏,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江山市。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朱琴红

书记员:周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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