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瑞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市。
法定代表人:郑效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顾宇清,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明飞,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告:杨丽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瑞派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郑某某、杨丽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瑞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高 磊
书记员:黄训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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