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肖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磊,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通信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负责人:钟丁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通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未能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粟 媛
书记员:钱如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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