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瑞君电泳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方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林,广东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伟惠金属制品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原告上海瑞君电泳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伟惠金属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瑞君电泳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3.60元,减半收取计691.80元,由原告上海瑞君电泳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致民
书记员:汤 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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