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瑞君电泳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方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林,广东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波光五金加工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石纪刚,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瑞君电泳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波光五金加工厂、石纪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瑞君电泳涂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瑞君电泳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林 颖
书记员:钱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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