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云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启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大绿某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正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大绿某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金清华
书记员:陆佳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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