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琴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姜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辉,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超,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上海琴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琴奇实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徐某某已支付所有租金款项为由,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琴奇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秦 忠
书记员:张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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