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琳健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林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廷南,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武明,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红,上海东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明,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上海琳健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法向被告杨某某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美华
书记员:刘 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