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珩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德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丽,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九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樑,上海市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珩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九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珩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珩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珩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朱秋晨
书记员:刘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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