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珠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新华,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平,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佳璐,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某机电(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SPENNCERCHEWTIANGMENG(周琦洺)。
被告:德某机电(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SPENNCERCHEWTIANGMENG(周琦洺)。
原告上海珠联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德某机电(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德某机电(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珠联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珠联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珠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 敏
书记员:朱屹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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