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珠联实业有限公司与德某机电(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德某机电(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珠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新华,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平,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佳璐,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某机电(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SPENNCERCHEWTIANGMENG(周琦洺)。
  被告:德某机电(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SPENNCERCHEWTIANGMENG(周琦洺)。
  原告上海珠联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德某机电(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德某机电(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珠联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珠联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珠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  敏

书记员:朱屹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