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珑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谢继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芝,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豪,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世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原告上海珑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世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珑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珑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 阳
书记员:袁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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