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玻璃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真,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坤,上海金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伊贝某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成章。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玻璃厂诉被告上海伊贝某橡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玻璃厂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在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此页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蔡婷婷
书记员:梁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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