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玲斌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徐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洪波,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发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亚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锦明,男。
原告上海玲斌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发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盛军华
书记员:张 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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