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环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冯国明,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其,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万某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张欢欢。
原告上海环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万某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环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环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诉讼费合计285元,由原告上海环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缴付本院)。
审判员:唐剑影
书记员:郑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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