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王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颖,上海市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叶某之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科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春婷。
原告上海王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叶某之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王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王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王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王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春芳
书记员:周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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