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玄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兰英,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若涵,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洛某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江爽。
被申请人:北京洛某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000号7楼A-H;8楼A-C、E-I室。
负责人:周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玄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洛某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洛某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2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洛某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洛某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2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文霞
书记员:方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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