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狄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狄爱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啸,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辰达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齐峰,男,1968年8月8日,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天台路XXX号XXX室。
被告:汪小虎,男1968年1月28日,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杨田镇杨田街道59号。
原告上海狄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辰达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齐峰、汪小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狄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狄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上海狄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静
书记员:邓 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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