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犇潼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与昆山西马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吕某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犇潼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聪霸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杨金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西马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蔡建平,董事长。
  被告:吕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申请人上海犇潼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昆山西马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吕某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犇潼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200元,减半收取计541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9100元,由原告上海犇潼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审判员:赵  怡

书记员:朱  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