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犇潼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聪霸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杨金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西马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蔡建平,董事长。
被告:吕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申请人上海犇潼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昆山西马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吕某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犇潼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200元,减半收取计541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9100元,由原告上海犇潼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审判员:赵 怡
书记员:朱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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