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爱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崔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鸣,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娇,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艺极楼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于艳秋。
原告上海爱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艺极楼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爱陀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艺极楼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艺极楼梯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爱陀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9元,减半收取734.50元,由原告上海爱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毛水龙
书记员:周雪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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