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爱某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卢光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红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
原告上海爱某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爱某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1日,原告收到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时,得知被告2019年3月14日向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书经被告核实,其上签章系伪造,原告向人社局提出异议,人社局认为劳动关系存在异议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但松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原告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不存在的申请,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如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纠纷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原告提出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涉及权利义务的变更,故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爱某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水红
书记员:姚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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