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燕源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芬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明,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飞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杜金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生,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燕源金属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飞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燕源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飞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30,386.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燕源金属构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飞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30,386.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李建国、马美芹、黄李源名下位于本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沈路XXX弄XXX号XXX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仁感
书记员:曹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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